发布时间:2012-07-24
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重大项目推进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重大项目推进督查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重大项目推进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加强和推动我区的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区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的督查问效机制,根据《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田区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和《盐田区单位绩效和干部勤政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项目,是指经市、区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重大项目督查应坚持加快推进、注重实效、客观公正、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主要内容
第五条 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尚未正式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单位要对前期项目以计划开工时间为结点,倒排项目正式开工前各项前期工作办结时间。
第六条 在建政府项目是指各项前期工作办结并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运营的项目。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对政府性投资在建项目以计划竣工运营时间为结点,以年度为单位,倒排每月工程实施进度。
第七条 政府重大项目推进督查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区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发改局、工务局、前期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八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重大项目,主动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督查主要方法
第九条 定期自查。各项目责任单位于年初填写《盐田
区 年度政府重大项目月度计划安排表》(见附表1),经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确认后,报区督查室汇总并呈各分管区领导审核批准后督查推进。每月进行自查,并根据本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填写《盐田区 年度政府重大项目 月实施进度表》(见附表2),经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区督查室。
第十条 现场督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现场督查采取每月定期督查和随机督查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督查提醒。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电话催办、发督查通知等手段,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对督查发现问题的,第一次下发《督查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对第二次督查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下发《催办通知》催促办理;对第三次督查仍未整改到位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每次督查后,区督查室第一时间将督查情况通报分管区领导。必要时,会同区监察局、发改局等部门主动约谈项目单位了解项目情况,掌握工作动态,提出落实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议协调。对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区重点投资项目协调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区督查室将按照会议意见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定期通报。通过《督查通报》对政府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协调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相关单位对《督查督办通知》、《领导批示转办单》等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以《督查反馈》、《重要工作跟踪》等形式及时向区领导反馈政府重大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领导巡查或明察暗访。区几套班子领导每半年有选择地对政府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巡视,分管区领导每季度对所负责的政府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巡查一次,及时指导和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同时,根据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区督查室组织区监察局、发改局等相关单位,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或明察暗访。
第四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因工作落实不力,项目责任单位被下发《催办通知》的,项目直接责任人应在本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同一问题被三次督办的,将在《督查通报》中通报批评该责任单位;对被通报批评后仍无故拖延、拒不按期整改的单位,将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列入计划的政府重大项目需要调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在建设期内无法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调整计划进度,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重新报区督查室,区督查室将按调换后的任务实施督查问效。
第十七条 根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盐田区单位绩效和干部勤政考核办法(试行)》、《盐田区治理“慵懒散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的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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